10月29日下午,东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民政局联合召开慈善事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东营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张国锋解读《山东省慈善条例》暨介绍东营慈善事业发展情况。
据介绍,《山东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慈善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整合、细化、补充,《条例》的诸多条款体现了制度创新或山东实践经验。
据介绍,这部地方立法有八大亮点:
突出改革导向,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条例》提出了“同步登记”的制度创新,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慈善组织登记、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应急募捐救助进行规范。《条例》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角度对突发事件募捐作出了规定。
与时俱进,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捐退出机制。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难题,规定了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申请注销。
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应当对求助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同时要求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难点问题。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票难特别是捐赠物资入账价值认定及捐赠票据开具等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立足实际,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实践中,许多慈善组织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慈善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
强调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以充分保护慈善财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规定慈善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有利于保护慈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慈善法》对遗产捐赠没有单独规定。随着慈善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遗产捐赠行为,很有必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遗产捐赠,既遵循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山东省地方立法的前瞻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实施以来,在东营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下,东营市慈善事业呈现出了高质量发展态势,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东营市不含红十字会,共登记注册39家慈善组织,其中6家具备公开募捐资格,11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十三五”期间,全市慈善总会系统共募集善款1.62亿元,设立“她基金”“两癌”贫困妇女救助项目、“点亮乡村”、“东营市党员关爱基金”等慈善救助项目和活动,充分发挥了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打造“爱心汇阳光监督平台”,推动慈善事业信息化发展。今年东营市共有3家捐赠企业、1个捐赠项目入选第七届“山东慈善奖”。9月5日第六个“中华慈善日”之际,东营市还组织开展了以“汇聚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为主题的“中华慈善日”暨“东营慈善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向全市弘扬善文化、传递正能量,鼓励更多的公众关注和参与慈善事业。
下一步,东营市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切实发挥慈善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让慈善阳光温暖更多困难群众。(曹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