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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颁布出台《东营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问题工作建议》

2021-11-26 17:01:09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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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东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王晓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武,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巩天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杨海波参加发布会。发布会对《东营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问题工作建议》(以下称《工作建议》)进行解读并回答相关提问。

据介绍,2021年1-10月份,东营市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56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58.6%,市本级受理案件1222件,较去年同期增长64.9%。剔除疫情因素,与2019年同期相比,全市和市本级案件数量分别增长52.7%和43.09%。无论全市还是市本级,受理案件总量均呈大幅增长态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增强了,二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助推东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东营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审判实际,联合编制了《东营市依法规范劳动用工问题工作建议》。第一批一共包括两册,《劳动规章制度篇》和《加班费篇》。下一步,还将结合工作实践,陆续推出后续篇目。

会议指出,《工作建议》涉及全市成千上万家用人单位几十万用工的规范指导问题,在起草过程非常谨慎,前后历时三个多月,翻阅了大量资料,重温了近年有关案例,查找了最新的法律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纳言”,在目标指向上,坚持统筹兼顾; 在内容编排上,坚持“能收尽收”; 在语言表述上,坚持通俗直白。

针对少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完善,甚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布会上,东营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巩天兵介绍,东营市总工会将充分利用工会职能,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工会对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等有关方面进行指导,确保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发挥群众监督职能。工会通过组织职工监督、公职律师进企业“法律体检”等方式,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在审理加班费案件时,举证责任如何掌握的问题,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为落实好《工作建议》,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杨海波介绍,东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将《工作建议》迅速向社会公布;与东营市中院、市总工会联合组织举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培训班,帮助企业学好用好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要求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严格落实《工作建议》的内容,进一步统一办案标准,确保全市范围内裁决结果一致,保障劳动权益。(王统鑫)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赵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