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 张宇轩
6月27日,东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韩伟,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科科长王立华参加发布会并介绍《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韩伟介绍,近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东营监管分局5部门联合印发了《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推进东营市矿山企业绿色发展,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水平,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形成具有积极作用。绿色矿山建设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先后于2015年、2016年被写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2017年3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银监会等国家6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2017年11月,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了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及进度安排。
去年9月与今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又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分级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组织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建设遴选的基础上,选取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等矿山探索开展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创建标准由各市结合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创建规范标准,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达到市级标准的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为更好地落实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加快建设东营市的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今年3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多次到相关矿山企业开展调研,召开技术交流会,同时多次与邻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交换意见。4月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的研讨会,就《管理办法》涉及的矿种类别、绿色矿山建设指标、评价指标和达标说明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研讨,并编制完成了《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过两轮的征求意见反馈与修改后,形成了《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于6月21日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第二章“绿色矿山建设”,共6条。明确了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以及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建设期限、自评估报告编写等要求。采矿权人应编制《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建矿山应在基建开始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并在投产后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改扩建和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同时改扩建和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2年。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企业,应参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编制《东营市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
第三章“绿色矿山申报、评估、审批管理”,共8条。规定了绿色矿山申报条件,绿色矿山评估、审批程序等事项。矿山企业按照《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可申报绿色矿山。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矿区范围(扩界)、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开展第三方评估申请。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4条。规定了监管方式、问题矿山整改查处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该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管理办法》中重点明确了科技管矿系统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设定了对地热、天然卤水等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测管理的具体技术规范和标准,为东营市矿山企业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提供了依据。同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管理办法》中对地热、天然卤水等矿山的废水处理设施、污废水管网建设以及尾水回灌流程等生产工艺技术标准都作了具体要求,保证了东营市矿山企业生产实现全过程绿色环保。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力争加快推进东营市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确保全市矿山在2025年底前全部纳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完成全市绿色矿山建设目标。